【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保护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教育是残疾儿童共同的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实现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我国的一贯政策。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
本案主要涉及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法律问题。牛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残疾人是不幸而特殊的一群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身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并不会因为其身体有残疾而低人一等。残疾人虽然身体有残疾,但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的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人也同样实施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因此,牛强的父母无须担心自己的孩子上学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牛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他可以和正常的孩子一样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3.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处理结果】
牛强的父母顺利地为牛强办理了入学手续,开学后,牛强就可以像其他小朋友一样上学了。
【教子有方】
孩子只有在适合自身发展的环境中生活才会健康、快乐地成长。针对本案中孩子的特殊情况,作为家长应该懂得:
1.尊重孩子自身的愿望,按照孩子的选择来确定他就读的学校类型,不要不顾孩子的想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学校;
2.孩子一旦确定就读学校,家长应该密切观察、跟踪孩子的学习状态、思想动态,如果发现有不适合的情况,可以及时地改变、调整。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